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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国制,又称郡国并行制,是指郡县制和封国制(分封制)并同实行的行政区划制度。始于西汉,建立之初是为了促进国家统一及中央集权。此制度一直延续到南北朝

  楚汉相争时,刘邦先后分封七个异姓诸侯王,以争取实力军人的支持,击败西。汉朝初期,刘邦面对军力强大的诸侯王,又怕像是秦朝一样,被权奸控制,所以想出了折衷的办法,汉朝以“郡县制”为主,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郡县与封国并行,又称“郡国并行制”,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但一统天下,随即消灭异姓王,以分封宗室子弟的方式,分封同姓九王,调和郡县制与封国制的两极偏差,汉初恢复封建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产生积极作用,但后来还是引爆了七国之乱。

  中国史上自汉朝开始直至南北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王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汉朝王国、侯国的行政长官是“国相”由朝廷直接任免,为王、侯国的实际行政长官,王侯反而是虚君,不掌该地治理权力。到了魏晋南北朝行政长官则是内史。而且魏晋南北朝的诸侯王,通常不到藩国就任,而是皇帝另有任用,如任命都督某处军事。比如八王之乱时的成都王司马颖并不在成都国,而是作为都督冀州诸军事,驻守在邺城。

  隋朝之后,行政区划上没有了封国,在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存在观察使、节度使等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来确保政权合法性,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王”。宋朝亦加强中央集权,分封王没有封地,不实行郡国制。

  元朝的情况比较复杂。

  比较特殊的是明朝,虽然有分封制,但分封的区域并没有形成行政区划,分封王并无实权,受皇帝直接管辖。

  清朝初年的三藩也有封国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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