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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室优待条件》,亦称《优待清室条件》,是1911年辛亥革命后,清朝政府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拟定的关于清朝宗室退位后的相关保护措施之协议文件。

  经过两方代表的协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函送有关清朝皇帝退位的优待条件的修正案,12日由隆裕太后宣布,次日宣统帝颁布退位诏书,清朝正式灭亡,但是在内廷依然保持着一个清王朝残存下来的逊清皇室小朝廷。此优待条件于1924年在北京政变中被冯玉祥撕毁,冯氏控制的北京政府发布《修正清室优待条件》,此后宣统帝不再被尊为皇帝。

  清室优待条件内容

  1912年2月12日宣布的《清室优待条件》内容如下: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之条件

  今因大清皇帝宣布赞成“共和国体”,中华民国于大清皇帝辞位之后,优待条件如下:

  一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尊号仍存不废”。中华民国以“待各外国君主之礼”相待。

  二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岁用 四百万两 ,俟改铸新币后,改为四百万元,此款由中华民国拨用。

  三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暂居宫禁”,日后移居颐和园,侍卫人等,照常留用。

  四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

  五 德宗陵寝未完工程,如制妥修,其奉安典礼,仍如旧制。所有实用经费,并由中华民国支出。

  六 以前宫内所用各项执事人员,可照常留用,惟以后不得再招阉人。

  七 大清皇帝辞位之后,其“原有之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

  八 原有之禁卫军,归中华民国陆军部编制,额数俸饷,仍如其旧。

  清皇族待遇之条件

  一 “清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二 清皇族对于中华民国国家之公权及私权,与国民同等。

  三 “清皇族私产,一体保护”。

  四 “清皇族免当兵之义务”。

  满、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条件

  一 与汉人平等。

  二 “保护其私有财产”。

  三 “王公世爵,概仍其旧”。

  四 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设法代筹生计。

  五 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之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放。

  六 从前营业居住等限制,一律蠲除,各州县听其自由入籍。

  七 满、蒙、回、藏原有之宗教,听其自由信仰。

  修正清室优待条件

  1924年11月5日冯玉祥将逊帝皇室逐出紫禁城时,以民国政府的名义、以逊帝自愿的理由发布了《修正清室优待条件》,实际将原《清室优待条件》中保留“小朝廷”的条件废除。修正条文包括:

  第一条 大清宣统帝从即日起永远废除皇帝尊号,与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上享有同等一切之权利;

  第二条 自本条件修正后,民国政府每年补助清室家用五十万元,并特支出二百万元开办北京贫民工厂,尽先收容旗籍贫民;

  第三条 清室应按照原优待条件第三条,即日移出宫禁,以后得自由选择住居,但民国政府仍负保护责任;

  第四条 清室之宗庙陵寝永远奉祀,由民国酌设卫兵妥为保护;

  第五条 清室私产归清室完全享有,民国政府当为特别保护,其一切公产应归民国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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