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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或称《张汝霖制夷十二条》),是指清政府为澳门的外国人而制定的一部法例,内容共十二款,于1749年(清乾隆十四年)颁布。

  导致要制定《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事件,发生于1748年。当时有葡萄牙士兵在大炮台拘捕了华人李廷富和简亚二,最后将他们毒打致死。但当时的葡萄牙派驻澳门总督梅内泽斯却坚拒不肯交出凶徒,待经多番交涉事件才得以了结。其后香山知县暴煜与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张汝霖便在《管理澳夷章程》的基础上增订,拟定了《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经过两广总督策楞与新任澳门总督美露(João Manuel de Melo)赞同核准后,《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葡文石碑竖立于澳门议事会的所在地议事亭,中文石碑则立于望厦村的香山县丞衙署。直到1849年3月13日,第79任澳门总督亚马留派兵捣毁清朝海关和香山县丞衙署,并将竖立在议事亭的《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石碑拆毁。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一些内容是过往从没有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与界定的。而石碑上的法律条文,全收录在史籍档案。至于葡文碑石的内容,基本上是按中文石碑翻译,但条款却有所不同。明显地,葡文石碑的翻译曾被葡萄牙人修改或删掉,故其内容文字被明显简化和修改。

  《澳夷善后事宜条议》的颁布重申了《管理澳夷章程》,增添的条文进一步具体完善了对在澳外国人的法律。更重要的是《澳夷善后事宜条议》重申了清政府在澳门的行政司法权,籍此加强了清政府对澳门的全面管治,约束了在澳居住的外国人。其后发生在澳外国人与华人之纠纷便有据所依,可以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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