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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界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律。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直到1963年才有正式的国籍法。这导致了从国际法角度看来极不寻常的情况,最显著的是苏联单方面宣布库页岛朝鲜族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一个主权国家在没有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就向其居民授予了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公民身份。

  1963年10月9日,首部国籍法通过,其对国籍的定义相当宽泛。具体来说,该法宣称其颁布前就有广义朝鲜籍的任何人及其后代,都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由于以往没有放弃朝鲜籍的明确程序,而且少有人走过这样的正式程序,每位朝侨都有可能视为该国公民。新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可以透过归化获得该国国籍。该法于1995年3月23日修订。

  该法允许多重国籍,并指明与他国的国籍条约优先于该法。由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日本未实现邦交正常化,前者要求有双重国籍的在日朝鲜人放弃日本国籍,只保留日本法务省不承认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该国籍在法律上也可放弃,此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签发国籍丧失证书,而前公民试图入籍的其他国家可能会要求提供这种证书。然而,据大韩民国媒体报导,从2011年起,获取此类证书变得更加困难。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任何希望归化为该国公民者均应向最高人民会议提出申请。由于最高人民会议是橡皮图章立法机关,实际批准权在时任国家最高领导人。没有朝鲜族亲属的归化者将获“外国人”的出身成分,并且无需参加思想训练班。

  归化者主要有四类:苏联高丽人、华侨、受遣返在日朝鲜人的日籍妻子、其他自发归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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