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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坛宪草》,即《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祈年殿会议,所以称作“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会摄影纪念

  宪法起草委员会是从众议院及参议院议员中推选,于1913年7月22日开始草拟大纲,大纲分作十二项:领土、人民、国会、行政部、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平政院、法院、解释宪法、会计、宪法之修正。8月2日,开第一次委员会会议。9月20日,起草委员会通过大纲,即选由张耀曾、丁世峄、黄云鹏、孙锺、李庆芳五人草定全案。

  “ 十一日上午十钟,张耀曾等五人仍在众议院楼上开会,宪法全案条文以是日为三读终了之期,故起草员等均有余勇可贾之,概自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均逐条加以修正,条项之前后亦大有更动,在该起草员等必思斟酌至当而后已,至下午三时,三读会之形式始完毕。闻起草员五人党籍虽各不同,自起草以来,对于宪法,皆为学理上公平的主张;对于大总统选举法七条,则不增减一字,以全法嵌入第六章,惟选举法第一条在此次草案为五十八条,依次列入,第七条为第六十四条,附则当然删去。全案起草毕,五委员赴同生照像馆同撮一影,以为纪念云。 ”

  10月11日草案完成后,便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逐条审议。10月下旬,袁世凯曾派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启昌八人到委员会参与会议,但是被拒门外,起草委员们力斥政府违法,更责问议长 —— 袁世凯这时正要求修改临时约法,扩大总统权力。28日,起草委员会宣布草案审议完毕。31日,全案通过。11月1日,委员会开始撰写理由书。

  《天坛宪草》基本上为《临时约法》增订版,采用三权分立宪法原则,共11章,113条。

  一、国体

  二、国土

  三、国民

  四、国会

  五、国会委员会

  六、大总统

  七、国务院

  八、法院

  九、法律

  十、会计

  十一、宪法修正及解释

  草案原分九章,国体、国土、国民三章系张耀增草拟,国会一章是黄云鹏负责,大总统一章由孙锺撰写,国务院、法院二章为丁世峄拟定,会计及宪法修正二章属李庆芳,五人讨论后,添入法律、国会委员会二章。

  起草委员会

  主席:汤漪

  委员:朱兆莘、汪荣宝、陈铭鉴、易宗夔、李庆芳、王绍鍪、何雯、向乃祺、赵世钰、夏同龢、龚政、伍朝枢、孙锺、王敬芳、徐镜心、王用宾、谷锺秀、汪彭年、金兆棪、张耀曾、蒋曾焕、杨永泰、褚辅成、黄云鹏、刘崇佑、孙润宇、黄璋、王印川、刘恩格、解树强、王家襄、李肇甫、徐秀钧、彭允彝、黄赞元、陈发檀、李国珍、程莹度、饶应铭、蒋举清、丁世峄、段世垣、史泽咸、陈景南、孟森、陆宗舆、曹汝霖、吕志伊、宋渊源、刘积学、卢天游、田永正、张我华、高家骥、金永昌、王鑫润、蓝公武、阿穆尔灵圭、陈善、石德纯、金鼎勋、车林桑都布、杨铭源、李芳、张国溶、王赓、吴宗慈、杨福洲、马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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