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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匪徒刑罚令(日语:匪徒刑罚令,ひとけいばつれい)为台湾总督府为镇压台湾人民的武装抗日活动,于1898年发布之法令。

  此“刑罚令”与普通法律上的刑法法条完全不同。此法令针对台湾人民的武装反抗,将反抗之人看作“匪徒”;而所谓的“匪徒”,是指不问目的是什么,凡聚众行使暴行或胁迫者,一概视为匪徒。根据这个刑罚令,匪徒首谋或指挥者处以死刑,附从者处以无期徒刑;但如果涉及到“对抗官吏、军队、破坏建筑物、船车、桥梁、通讯设施、掠夺财物、强奸妇女”等情节,则不论首从,悉数处死,且未遂犯视同正犯。藏匿匪徒或帮肋匪徒逃脱者,也会被处以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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