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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意志城镇法(德语:Deutsches Stadtrecht ) ,或称作德意志市政机要法 ( Deutsches Städtewesen ) ,是一套基于由奥托一世所创建的马格德堡权利的早期城镇特权。马格德堡法不仅在德意志,而且在中欧和东欧成为区域内城镇宪章的灵感源泉,这些地区是于中世纪对其作出过修订。该法以马格德堡权利为基础,由13世纪开始,是为许多德意志城市州、市镇和村庄创立而使用。

 

1355年2月11日起, 法兰克福赫希斯特和高-阿尔格斯海姆所实施的市镇宪章。

  在德意志人跨越整个北欧建立起城镇,处于十世纪这么早的时期时,他们就有常获授予城镇特权,使他们得到不受制于在地世俗或宗教统治者的自治权限。这些特权通常包括自主管治、经济自主、刑事法庭和民兵方面的自治权利。这些拓垦地的城镇法或多或少完全是由邻近(德意志地区)市镇所复制得来,即如属威斯特法伦市镇的索斯特、多特蒙德、明登和明斯特。随着德意志人开始向东定居,拓殖者们就仿照起其他城镇既有的十二世纪法规制订新的城镇法:范本包括了位处西部的科隆、北部的吕贝克(吕贝克法)、东部的马格德堡(马格德堡法)以及南部的纽伦堡或维也纳。

  德意志城镇获取权利的路线,是新城镇(法律)复刻被视为Rechtsvorort 即原始模范的既建立城镇,或后者大致以新特许城镇的法定保证人(legal sponsor)而完成法定过程。例如,马格德堡就在当时也同时成为可使用马格德堡权利的众多城镇的保证人,这些地方的非职业法官们(lay judges)可以在使用这类权利的城镇内对模棱两可的法律案件做出裁判。一些特定城镇所获权利,尽管它们最初来自同一来源,则是以不相像的名称而为人所知;一些城市权利的变体名称Rechtsvorort与这些地方所成名间的关联,并非源自基于Rechtsvorort 所蕴含权利的特定风格。另外随时间推移和领土边界改变,德意志城镇权利自身转变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沿着十五到十七世纪这段历程至终,许多地方的城镇法,被法律专家根据罗马法的各个方面做出过修改。在到尾声的时候,较古老的城镇法,与地方自治及司法管辖权一道,是让位于新入主的领土统治者。在1803年的帝国代表大会上,神圣罗马帝国几乎所有五十一个的帝国城镇,是被领地王君们所吞并;剩余的帝国自由城市法兰克福、不来梅、汉堡和吕贝克就转变为主权城市州。 中世纪时代确立的城镇权利(法条)的唯一残余,直到1900年1月1日所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仅是剩下当中单独的条款,约定的内容是有关家庭和继承方面的法例。汉堡、不来梅和柏林等城镇,在当下是由Landesrechte,或称德国联邦州法所管辖。

  许多获授予德意志城镇权利的市镇,是早已存在一段时间了,但在获授予城镇法的时候,也是将定居点的法律地位法典化了。许多欧洲地方尽管在很早之前是作为定居点而存在,他们都会以获授城镇宪章之时算做该地正式成立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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