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世界历史网>>历史文化>>法律条例>>《授权法》在1933年3月23日由德国国会修宪通过表示德国由魏玛共和国变为第三帝国

  《授权法》(德语:Ermächtigungsgesetz),正式名称是《解除人民与帝国苦难法》(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在1933年3月23日由德国国会修宪通过,代表着德国由政局不稳的魏玛共和国变为独裁的第三帝国。在国会纵火案后,执政的纳粹党藉国会重新选举取得更多席位,并在认定共产党非法的前提下,完成三分之二国会议员通过的合法修宪程序,容许时任德国总理的阿道夫·希特勒和他的内阁可以不需要议会而通过任何法案,为其建立独裁政权铺路。虽然《授权法》违反自由民主、权力分立等《威玛宪法》意旨,但后者消极的审查机制却无力裁定《授权法》违宪。

 

1933年3月23日,阿道夫·希特勒于国会发表讲话。希特勒在寻求对《授权法案》的通过时提出了友好合作的可能性,承诺如果获得紧急权力,不会威胁国会、总统、各邦以及教会

  国会制定以下达成宪法修正案要件的法律,经参议会同意后公布:

  第一条 帝国法律除宪法规定手续外,可由帝国政府制定之。包括宪法第85条第2项(依法编列预算)和第87条(依法举债)所指的法律。

  第二条 帝国政府制定法律只要不影响帝国议会与帝国参议会制度,可不受宪法之限制。总统的权限不变。

  第三条 帝国政府法律由总理制定之,并发布于帝国法律公报(Reichsgesetzblatt)上,除另有规定外,公布翌日起生效。不适用宪法第68至77条之规定(国会立法)。

  第四条 帝国与外国条约涉及立法事项无需帝国议会同意,帝国政府得采行必要的法规实施之。

  第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1937年4月1日或现在帝国政府被取代时失效。

  1934年1月30日通过《帝国重建法》(Gesetz über den Neuaufbau des Reichs)规定政府可制定新宪法;同年8月2日总统兴登堡去世,总理希特勒兼职成为元首,时任内政部长威廉·弗利克因应大德意志提出新宪法取代《授权法》构想,但希特勒宁用《威玛宪法》第48条紧急处分权力维系统治,故予以回绝。1937年《授权法》效期届满前,弗利克等欲将紧急状态转为常态法制化又提出“帝国立法法案”(德语:Gesetz über die Reichsgesetzgebung,英语:Law Concerning Reich Legislature,日语:ライヒ立法に関する法律)如下:

  第一条 帝国法律由元首兼帝国总理发布。法律基于帝国部长提案、帝国政府评议之。

  第二条 帝国法律由元首兼帝国总理裁可、帝国法律公报公布之。

  希特勒在1937年1月26日内阁会议上,则以“除非国家基本法律精简到学童足以牢记,才有助于修正整个帝国立法程序。”再度拒绝,而采延长《授权法》效期方式。

  原规定效期四年,在效力届满前由国会分别于1937年1月30日、1939年1月30日延长一次,1943年5月10日以元首命令(Führererlass)再延长一次至纳粹政权覆灭。1945年9月20日,在德国投降四个多月后,盟国管制理事会通过第1号法规废止《授权法》等纳粹法律。

  本法效力位阶,当时及日后学者多认为按修宪程序,在《威玛宪法》架构下与其抵触者失效;曾支持纳粹政权的著名法学者恩斯特·鲁道夫·胡伯和卡尔·施米特则主张那时《威玛宪法》已消灭。

  若依卡尔·施米特的“宪章”(Verfassung)、“宪律”(Verfassungsgesetz)理论,纳粹以《授权法》将《威玛宪法》制宪意旨核心,即“宪章”的民主原则、权力分立、人民权利保障等法治国根本性规范全数推翻,已超出修宪范畴,虽为时效性紧急法案,但实质上与制宪无异。

  另外,《威玛宪法》过度消极的违宪审查机制,无法对《授权法》是否合宪作出解释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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