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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2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捷克斯洛伐克第一共和国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并随着宪法的制定而成为一个共和国和民主国家。该宪法于1920年2月29日由国民议会通过,取代了1918年11月13日通过的临时宪法。

  该宪法仿照已建立的民主国家宪法,是根据汉斯-凯尔森对宪法的贡献而构想的。宪法引入的政府体系使捷克斯洛伐克成为二战边缘的所有中欧和东欧国家中最西化的国家。

  宪法设立了一个议会,也设立了总统和内阁,分拆了行政部门的权力。在行政部门之下是司法部门,有许多级别的法院被授权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议会民主制

  议会,即国民议会,为两院制。众议院由300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6年。参议院由150名议员组成,议员任期8年。所有年满21岁的男女公民均可参加众议院选举;年满26岁的公民可参加参议院选举。众议院的候选人必须至少30岁;而参议院的候选人必须至少45岁。

  所建立的议会制度建立了一个复杂的比例代表制,每个代表的选民相对较少。只要获得2.6%的选票,就有可能获得一个席位。这使得各种政党不断涌现,没有明确的领先者或主导政治实体。在第一共和国时期,一个典型的众议院有超过10个派别的代表。由于有如此多的政党参与议会,一个政党几乎不可能赢得多数席位所需的151个席位。在1946年共产党获得38%的选票之前,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单独执政;在此之前,没有一个政党赢得超过25%的选票。

  由于很难获得多数票,政府有时会陷入僵局,无法有效地进行立法。在这种情况下,与欧洲其他国家的总理相比,捷克斯洛伐克的总理是相当弱的人物。在大多数情况下,总理与其说是领导人,不如说是内阁的主席。

  如果议会否决了政府法案,内阁可以一致将拟议的法案提交给全民投票。在第一共和国时期,没有人使用这一条宪法规定。

  总统的职权

  总统由两院在联席会议上选举产生(但根据众议院的命令行事)。总统任期为七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年(第一任总统不受此规定限制)。总统候选人必须至少年满35岁。制宪者打算让总理和内阁掌握真正的权力。因此,总统的宪法权力是有限的。然而,前两任总统托马斯-马萨里克和爱德华·贝奈斯的个人威望,以及历届政府的不稳定性(例如,托马斯-马萨里克担任总统期间有10个内阁,由9名政治家领导),意味着总统在实践中拥有比宪法明文规定更多的权力。宪法规定,除了明确分配给总统的职能外,所有行政职能都属于政府。然而,总统可以向议会发出书面或口头信息,任命和解雇部长,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并要求个别部长提交书面报告。因此,在现实中,总统对行政部门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总统可以自行缔结和批准国际条约,但若会对国家主体施加个人或军事负担或涉及领土变更的条约则需要议会同意。

  总统可以否决法案,将其退回给议会,并附上意见。议会则有权以两院的多数投票中推翻否决。如果参议院支持否决,那么众议院可以在随后的投票中以五分之三的多数推翻否决。

  总统是军队的总司令,有权任命所有高级军官。他还有权任命大学教授、法官和高级公务员。

  每当总统职位空缺时,其大部分职能都由总理承担。

  区域自治

  为了满足《圣日耳曼昂莱条约》对少数民族的保护要求,宪法明确提到了该条约的条款。

  喀尔巴阡山脉鲁西尼亚地区

  从1919年起,喀尔巴阡山脉的鲁西尼亚就被正式纳入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范围。 1920年的宪法规定了该地区的自治权。然而,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仍然是一纸空文,因为这些所谓的自治机构是由第一共和国政府控制的。

  语言法

  同一天,一项宪法法案与宪法同时通过,并被视为宪法之一。它将 “捷克斯洛伐克语”(即捷克语和斯洛伐克语被视为一种语言的两种官方方言)确立为官方语言,但也在少于20%的公民使用捷克斯洛伐克语的地区给予少数民族方言官方语言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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