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世界历史网>>中国历史>>民国>>1912年2月3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通告保护人民财产令

  内务部总长程德全咨行事:顷奉大总统令开:“江甯克复之际,各军封存房屋作爲办公驻军之用,原爲取便于一时,并非攘以爲利。临时政府成立以来,卽以保护人民财产爲急务。贵部职司民政,尤属责无旁贷。仰卽通饬所属,共体此意,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吿充公者外,勿得擅行査封,以安闾阎,并将此意出示通告”等。

  因奉此,査各处审判厅多未完全成立,正式裁判宣告一时尚难举行;而于保护人民财产一事,苟非设有专条,恐显系民国之公敌、违犯民国之禁令者藉爲口实,得以拥护其逆产;而并无过犯之人民,及终未反抗民国之官吏,反被侵害其私业,殊非民国吊民伐罪之宗旨。本部对于人民财产负完全保护之责,何敢瞻狥玩忽,至使吾国民于干戈之后再有削剥之虞?因特规定保护人民财产令五条,除饬京内各地方官切实遵行外,应即咨请贵都督通饬所属,一律照办,以安民心而维大局。须至咨者。附保护人民财产令五条:

  (一)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

  (二)前爲淸政府官产,现入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

  (三)前爲淸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

  (四)现虽爲淸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下者,应归民国政府保护;俟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

  (五)现爲淸政府官吏,而又爲淸政府出力,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査抄,归民国政府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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