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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冤集录》为宋朝人宋慈所作,以其从事刑狱中的验尸经验,并综合当时的尸伤检验诸书而成的古代法医学书。这是世界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书。明清两朝,均有人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地对此书进行增补和订正。

 

宋慈原著, 阮其新补注《补注洗冤录集证》道光23年序

  随着欧洲各国译本的发布,该书在欧洲法医界形成一定影响,1950年代,苏联人评价该书是“世界最古的法医学著作”。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将宋慈画像印于《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此书的卷首,尊其为“法医学奠基人”。

  《洗冤集录》成书于淳祐七年(1247年),有五卷,53条,有检验总论、验尸、验骨、验伤、中毒、救死方六大题材。以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项目包括:宋代的检验尸伤法令;验尸方法和注意事项;勘察现场;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式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尸体发掘等项。主要的涵盖验尸的检验方法、死因的判断,例如对于被火烧死与死后焚尸的差别、生前溺死与死后弃尸入水,都有精辟的见解。《洗冤集录》中所称呼的“血坠”也就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

  《洗冤集录》是宋慈集前人验尸经验大成之著作。序言中说道:“狱事莫重于大僻,大僻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他不断告戒审案人员不能轻信口供,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不可避臭恶……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他亦提出检验诸法如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格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尸体检验等之原则。

  《洗冤集录》亦有其时代条件的限制,血迹、精液、毛发的化验工作没有认识,滴血认亲、掘尸蒸骨的方式则不近科学。但其记载的洗尸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伞验伤以及银针验毒、明矾蛋白解砒霜中毒等皆符合科学理据。

  《洗冤集录》宋刊本已失佚,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四库全书》只收了目录而未存书。《洗冤集录》较1598年欧洲第一本法医专业书——意大利费德罗(Fortunato Fedele)的《医生的报告》还要早三百多年问世。

  至于《律例馆校正洗冤录》一书,现在最流行的通说都是康熙三十三年时律例馆组织人力重新校正,但是根据学人使用清代档案进行的考证,正确的时间其实是乾隆七年《大清律例》纂修告成之后。

  后世出现不少类似《洗冤集录》的著作,有《平冤录》和《无冤录》各两卷,清代吴鼒(另说是顾广圻)将这三部作品汇编,称为“宋元检验三录”,另外还有《洗冤捷录》、《洗冤法录》等十余种著作。

  王明德《读律佩觿》卷八增补《洗冤集录》的内容,《四库全书》称《读律佩觿》多穿凿附会,“大清律本注明律旧注而已,已意辨证之,其说好为驳难而不免穿凿,所作洗冤录,杂记异闻旁及鬼神医药之事,尤近小说家言。”

  《洗冤集录》于1779年最早由法国人介绍节译,1855年英国医生哈兰(W.A. Harland)的英译本在香港出版,1863年荷兰人德格里兹(C.F.M. Grijs)在巴达维亚出版荷兰文翻译本,1924年汉学家翟理思(H.A. Giles)在伦敦出版第二种英译本,1999年德田隆翻译、西丸与一监修的日文翻译本出版。现共有英、法、荷、德、韩、日、俄、匈八国语言版本,对世界各国法医学的发展有极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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