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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条》或《十九条宪法》,是清朝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1911年11月3日)辛亥革命时期由清政府公布宪制性文献。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发生新军武装起义。10月29日,距离北京260公里处的滦州发生新军第二十镇兵谏。统制张绍曾扣留运发南方的军火,并与第三十九协协统伍祥祯、四十协协统潘榘楹、第二混成协协统蓝天蔚、第三镇第五协协统卢永祥等联名通电,提出“十二条政纲”。同日,山西太原发生新军起义,宣布山西独立。

  滦州兵谏与山西独立,近在咫尺,危机临头。为挽救时局,清政府不得不作出很大的让步,3天之内仓促制定《十九信条》,并在宗庙宣誓。《十九信条》以法律条文限制了清朝皇帝权利,皇帝成为统而不治的象征元首,奠定了议会和总理大臣的政治实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反映出西方民主精神的宪制性文件,但清廷立宪缓慢拖沓,直至革命爆发才制定《十九信条》,时止于此已然民心尽失,因此清政府的命运没有因为《十九信条》的公布而逆转。

  内容

  1911年11月3日(宣统三年九月十三日)颁发,刊“内阁官报”宣统3年9月13日第73号第146至147页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它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第十条 海陆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第十一条 不得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由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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