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世界历史网>>历史文化>>法律条例>>《德意志国宪法》是德国魏玛共和时期的宪法以及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

  《德意志国宪法》(德语: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常称作《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德国魏玛共和时期(1919年-1933年)的宪法,也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实现民主制度的宪法。它建立了一个议会民主制、联邦制的共和国。现今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德国基本法》仍保留着魏玛宪法的少许条文。

  1919年1月19日,德国举行国民议会选举。1919年2月6日帝国议会举行,由于首都柏林时局动荡,帝国议会改在魏玛召开,共和国的非正式国名和宪法的名称由此而来,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起草宪法。1919年7月31日,国民议会以262人支持、75人反对、84人缺席通过魏玛宪法。1919年8月11日魏玛宪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为魏玛共和国的国庆日,用以纪念“德国民主诞生之日”。

  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直至纳粹德国战败垮台,虽然法律上《魏玛宪法》依然有效,但事实上《魏玛宪法》的效力已基本被纳粹党的《1933年授权法案》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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