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世界历史网>>中国历史>>民国>>1912年2月2日闽都督呈报组织都督府大纲并册曁各部局员姓名册

  闽都督孙道仁爲呈报事:窃军光复以后,当经编订都督府大纲,并组织都督府政务院曁各部、各局。谨将都督府大纲曁各部、各局职员姓名备缮淸册各一份呈送。伏乞大总统察阅。须至呈者。

  计呈送都督府大纲一份。

  政务院曁各部局职员姓名册一份。

  谨将编订都督府大纲缮册呈送察阅,须至册者。

  谨开

  都督府大纲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都督府置政务院、参谋部、司令部及都督署官属,由都督按照法律统领一切政务。

  第二章 政务院

  第一欵 政务院总则

  第二条 政务院以政务院临时总长及各部部长组织之。

  第三条 政务院临时总长一员,副长二员。政务院临时总长爲各部之领袖,总理机务,保持各部之统一,副长襄助临时总长处理政务。临时总长有事故时,待由副长代理(政务院临时总长先以前参事会长充之)。

  第四条 凡发布法令,政务院临时总长、副长,应协同各主管部长署名负责。

  第五条 政务院副长、各部部长,均由政务院临时总长推举,呈请都督特任。

  第六条 行政各部之设置如左:

  甲 民政部

  乙 外交部

  丙 财政部

  丁 军务部

  戊 司令部

  己 敎育部

  庚 交通部

  辛 警务部

  第七条 政务院及各部得设顾问,由政务院临时总长、副都、各部部长以具左列资格之一者聘充之:

  一有勳劳者

  二有学识者

  三有德望者

  第八条 政务院临时总长,对于行政各部之命令及处分,认爲必要时得暂令停止,开院议决定之。

  第九条 凡关于左列各件,须经政务会议决定,由政务院临时总长呈请都督批淮施行:

  一法律案及预算决算案

  二外国条约及重要之外交事件

  三关于官制或规则及施行法律之命令

  四各部主管权限之争议

  五由都督交付之人民请愿

  六预算以外之支出

  七剳任官及地方长官之任命及其进退

  八按照法令应经政务院会议事件

  九政务总长及各部长认爲应经政务院会议事件

  十其他各部主管任务与高等行政有关系之重要事件

  第十条 军事上,一切事件除由都督箚知政务院外,应由军务部长通报于政务院临时总长。

  第十一条 各部置次官一人,由政务院临时总长遴选,呈请都督箚任。各部科长、副科长,由政务院临时总长协同该主管部长遴选,呈请都督札任。(二十一日经院讥改正)

  第十二条 各部部长有事故时,以次官摄任;科长以下之代理,由部长定之。

  第二款 政务院

  第十三条 政务院置各局如左:

  一叙官局恩给赏勋附

  二法制局礼式附

  三印铸局公报附

  四统计局

  第十四条 政务院所属各局职掌事务及职员之配置别定之,各部亦同。

  第三款 行政各部

  第十五条 各部官职及其职务权限,以各部官制通则定之。

  第一款 民政部

  第十六条 民政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各科如左:

  一地方科

  二土木科

  三卫生科

  四实业科

  第二款 外交部

  第十七条 外交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正副科长一人,暂不分科(二十一日经院议改正)。

  第三欵 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各科如左:

  一会计科

  二税榷科

  三田赋科

  四理财科

  五公债科

  六盐政处

  第四欵 军务部

  第十九条 军务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各科如左:

  一军事科

  二人事科

  三军需科

  四经理科

  五执法科

  六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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