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都督孙道仁爲呈报事:窃闽军光复以后,当经编订都督府大纲,并组织都督府政务院曁各部、各局。谨将都督府大纲曁各部、各局职员姓名备缮淸册各一份呈送。伏乞大总统察阅。须至呈者。
计呈送都督府大纲一份。
政务院曁各部局职员姓名册一份。
谨将编订闽都督府大纲缮册呈送察阅,须至册者。
谨开
都督府大纲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都督府置政务院、参谋部、司令部及都督署官属,由都督按照法律统领一切政务。
第二章 政务院
第一欵 政务院总则
第二条 政务院以政务院临时总长及各部部长组织之。
第三条 政务院临时总长一员,副长二员。政务院临时总长爲各部之领袖,总理机务,保持各部之统一,副长襄助临时总长处理政务。临时总长有事故时,待由副长代理(政务院临时总长先以前参事会长充之)。
第四条 凡发布法令,政务院临时总长、副长,应协同各主管部长署名负责。
第五条 政务院副长、各部部长,均由政务院临时总长推举,呈请都督特任。
第六条 行政各部之设置如左:
甲 民政部
乙 外交部
丙 财政部
丁 军务部
戊 司令部
己 敎育部
庚 交通部
辛 警务部
第七条 政务院及各部得设顾问,由政务院临时总长、副都、各部部长以具左列资格之一者聘充之:
一有勳劳者
二有学识者
三有德望者
第八条 政务院临时总长,对于行政各部之命令及处分,认爲必要时得暂令停止,开院议决定之。
第九条 凡关于左列各件,须经政务会议决定,由政务院临时总长呈请都督批淮施行:
一法律案及预算决算案
二外国条约及重要之外交事件
三关于官制或规则及施行法律之命令
四各部主管权限之争议
五由都督交付之人民请愿
六预算以外之支出
七剳任官及地方长官之任命及其进退
八按照法令应经政务院会议事件
九政务总长及各部长认爲应经政务院会议事件
十其他各部主管任务与高等行政有关系之重要事件
第十条 军事上,一切事件除由都督箚知政务院外,应由军务部长通报于政务院临时总长。
第十一条 各部置次官一人,由政务院临时总长遴选,呈请都督箚任。各部科长、副科长,由政务院临时总长协同该主管部长遴选,呈请都督札任。(二十一日经院讥改正)
第十二条 各部部长有事故时,以次官摄任;科长以下之代理,由部长定之。
第二款 政务院
第十三条 政务院置各局如左:
一叙官局恩给赏勋附
二法制局礼式附
三印铸局公报附
四统计局
第十四条 政务院所属各局职掌事务及职员之配置别定之,各部亦同。
第三款 行政各部
第十五条 各部官职及其职务权限,以各部官制通则定之。
第一款 民政部
第十六条 民政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各科如左:
一地方科
二土木科
三卫生科
四实业科
第二款 外交部
第十七条 外交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正副科长一人,暂不分科(二十一日经院议改正)。
第三欵 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各科如左:
一会计科
二税榷科
三田赋科
四理财科
五公债科
六盐政处
第四欵 军务部
第十九条 军务部置部长一人,次官一人,设各科如左:
一军事科
二人事科
三军需科
四经理科
五执法科
六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