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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共46条,公布于1969年3月28日。该办法为中华民国政府于台湾实施的法律,其法源为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其中,法律名称中的“动员戡乱”指第二次国共内战、中央公职人员包含了中华民国立法委员、国大代表及监察委员等三种中华民国国会议员,而“自由地区”为台澎金马。

  中华民国政府于第二次国共内战持续进行中的状态下,分别于1947年11月21日至23日和1948年1月21日至23日,举行了中国有史以来第一回的国大代表和立法委员直选。

  1950年,中华民国政府撤退至台湾后,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与其政府以内战和戡乱等理由,使用“宪法有关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长至大陆光复地区次第办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选举为止”等临时条款条文,无限延续上述国会议员之任期。据统计,1950年来台的立法委员,有380余名(法定名额773名,实际选出760名)而国大代表则有1400余位(法定名额3045席,实际选出2961席)。

  1969年,为了符合“民主”、“行宪”表象,以蒋中正主导的中华民国政府,决定改选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的国会议员。为此,除了由国民大会修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外,也由蒋中正直接发布《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来作为改选台湾所占的国会议员员额的相关子法。以立法委员为例,《中华民国宪法》条文中,三百万人选出五名立法委员的原则来核算,当时人口约1400万的台湾,共需增补选11名立法委员。改选幅度仅为原来773名的1.47%。

  《动员戡乱时期自由地区中央公职人员增选补选办法》含通则、增选之名额、选举人、候选人、选举机关、选举程序、选举诉讼、附则共9章46条,主要内容为:

  增补选适用范围为台湾(自由地区)的立法委员、国民大会代表及监察委员。

  增补选名额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如立法委员:每三百万人选出五人,每增加一百万人增加一人)核算,该名额需减除台湾于1948年原选出之国会议员名额。

  增补选不含原1948年选出的国会议员。

  选举人仅限设籍台湾的年满20岁中华民国国民。

  候选人需学历高中以上之23岁(监察委员为35岁)以上国民。

  办理选务机关为省市地方政府。

  选举方式为普通、平等、直接与无记名。

  1969年12月20日;该办法公告的同年年底,主要区域为台湾的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举行1969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全台湾选举人数6,694,978;投票人数3,682,357,投票率55%的该次选举,顺利选出11名自由地区增额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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