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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琉法修好条约》是琉球国与法兰西帝国于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丰五年九月廿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855年11月6日(咸丰5年9月27日),法国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只法国军舰至那霸港,要求与琉球国签订条约。翌日双方达成协议。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条约案,被法方拒绝。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条约案,格冉部下士兵约40人用武力威胁琉方代表尚景保,强迫他同意接受原案。两天以后,格冉与尚景保正式签订条约并互换文件。

  全权代表

  琉球国: 尚景保(本部按司)、马良才(棚原亲方)、翁德祐(野村亲方)

  法兰西帝国: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

  主要内容

  法国人自由贸易

  提供法国船舶薪水

  对法国船漂流民的救助并引渡

  承认法国领事裁判权

  设置法国人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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