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法修好条约》是琉球国与法兰西帝国于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丰五年九月廿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855年11月6日(咸丰5年9月27日),法国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只法国军舰至那霸港,要求与琉球国签订条约。翌日双方达成协议。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条约案,被法方拒绝。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条约案,格冉部下士兵约40人用武力威胁琉方代表尚景保,强迫他同意接受原案。两天以后,格冉与尚景保正式签订条约并互换文件。
全权代表
琉球国: 尚景保(本部按司)、马良才(棚原亲方)、翁德祐(野村亲方)
法兰西帝国:尼古拉斯·弗朗西斯·格冉
主要内容
法国人自由贸易
提供法国船舶薪水
对法国船漂流民的救助并引渡
承认法国领事裁判权
设置法国人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