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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4年英荷条约》(英文:Anglo-Dutch Treaty),又称《伦敦条约》,新加坡有人译为《盎格鲁-荷兰条约》,是在1824年3月17日,英国荷兰在伦敦签订的条约,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两国在东南亚马来群岛的贸易与势力范围的纠纷。此条约大致上影响了后来马来西亚与印尼二国领土的范围,也决定了新加坡往后的命运。

  经过多次的谈判后,于1824年5月17日,《英荷条约》在英国首都伦敦签定。签署条约的代表,英方是乔治·坎宁和Charles Watkin Williams-Wynn;荷方是 Hendrik Fagel 和 Anton Reinhard Falck。

  条约内容共17条,可分三大部分:划分势力范围、贸易规定、偿还债务

  划分势力范围

  荷兰收回对英国占领新加坡的抗议,承认英国新加坡的占领。

  英国收回对荷兰占领勿里洞岛的抗议,承认荷兰对该岛的占领。

  荷兰不可在马来半岛建立殖民地,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

  英国不可在苏门答腊岛建立殖民地,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

  荷兰答应交出在印度的所有据点和权益,及将马六甲及其属地交给英国

  英国答应交出在苏门答腊岛上的全部据点及产业(其中包括在明古连马尔堡的一间工厂),及将明古连交给荷兰

  英国不可在新加坡海峡以南的岛屿建立据点或与当地统治者签任何条约,这些岛屿包括廖内群岛、林加群岛。

  所有的领土,产业交换将于1825年3月1日生效。

  任何一方退出条约,其主权将由另一方接手,同时任何一方不得将其领土移交给其他势力。

  双方同意以马六甲海峡和新加坡海峡为英荷两国势力范围的分界线。

  贸易规定

  双方的商船可以进入对方属地,需付双方商议好的固定费用。

  除了马鲁古群岛的香料贸易外,荷兰不可垄断在马来群岛的贸易。

  荷兰终止与雪兰莪的锡米协定。

  双方不可阻碍对方与任何地方势力进行贸易。并合作消灭活跃于马来群岛的海盗。

  双方在印度,锡兰,马来群岛进行任何贸易有特别优待,并考虑将来降低关税。

  偿还债务

  荷兰需付10万英镑于英国,以清除债务。

  《英荷条约》签署后,并非全部得到履行。英国荷兰之间的关系也非马上和缓,在当时英国官员的报告及新加坡发行的报纸中,还是可以看到讨厌荷兰人的句子。

  这点双方都有履行。二国以此条约各自发展殖民地。但在1824年-1874年间,英国并不重视在马来群岛建立殖民地,而是把注意力放在与中国的贸易上,并于1841年1月25日占领香港。当时中国由满清统治。

  荷兰并没有降低关税,也只消灭自己势力范围内的海盗,并未与英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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