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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琉兰修好条约》是琉球国与荷兰王国于1859年7月6日(清朝咸丰九年六月初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全权大臣

  琉球王国:尚凤仪、翁德祐

  荷兰王国:昉·卡佩莱尔(van Kappeler)

  主要内容

  自由贸易(琉球国丧失关税自主权)、荷兰船只薪水供给

  漂流民救助

  承认荷兰拥有领事裁判权

  设置荷兰人坟地并保护

  琉球国水先案内相关规定

  对荷兰人薪水提供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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