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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兰修好条约》是琉球国与荷兰王国于1859年7月6日(清朝咸丰九年六月初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全权大臣
琉球王国:尚凤仪、翁德祐
荷兰王国:昉·卡佩莱尔(van Kappeler)
主要内容
自由贸易(琉球国丧失关税自主权)、荷兰船只薪水供给
漂流民救助
承认荷兰拥有领事裁判权
设置荷兰人坟地并保护
琉球国水先案内相关规定
对荷兰人薪水提供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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