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宣言》(英语: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缩写:UDHR)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条。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网站上。
埃莉诺·罗斯福与《世界人权宣言》(1949)
《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两个公约都是在1966年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结构受到《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包括序言和介绍性一般原则。它的最终结构形成于由法国法学家勒内·卡森编写的第二稿,他参与了由加拿大法律学者约翰·彼得斯·汉弗莱编写的初稿。
宣言包括以下内容:
序言阐述了起草宣言的必要性的历史和社会原因。
第1—2条确立了尊严、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概念。
第3—5条确立了其他个人权利,例如生命权以及禁止奴隶制和酷刑。
第6—11条提及人权的基本法律界定,以及在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的具体补救措施。
第12—17条规定了个人对社会享有的权利,包括在每个政体内部的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国际庇护权以及享有财产和国籍的权利。
第18—21条认可所谓的“宪法自由”以及在精神、公共和政治领域的自由,例如以下自由:思想、意见、表达、宗教和良心、文字、和平结社,以及通过任何媒体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想法。
第22—27条认可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医疗保健。它支持广泛的享有适足生活水准的权利,并特别提到了对母亲或儿童时期的照顾。
第28—30条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的一般方式、个人权利不能适用的领域、个人对社会的义务,以及禁止使用权利来违反联合国宗旨。
卡森将宣言比作希腊神庙的门廊,有基础、台阶、四根支柱和门楣。第1条和第2条以其尊严、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原则为圣殿的基础。序言的七段陈述了宣言的道理,代表了通往圣殿的台阶。宣言的主体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第3—11条)构成个人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和禁止奴役。第二支柱(第12—17条)构成个人在民间和政治社会中的权利。第三支柱(第18—21条)涉及精神、公共事物和政治自由,例如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第四支柱(第22—27条)规定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最后三条构成了将这些结合在一起的门楣,因为它们强调了个人对彼此和对社会的相互责任。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中华民国籍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彼得斯·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刚指派为联合国秘书处人权部的主任汉弗莱 为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其他主要的贡献者还有黎巴嫩哲学家、神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夏尔·哈比卜·马利克和法国法学家和法官勒内·卡森。卡森在第二稿时确定了宣言现有的结构。张彭春也是在起草过程中展现了独特的亚洲视角,巧妙地将儒家学说应用于解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僵持局面。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列出一系有关人权之一般原则,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国代表缺席。加拿大法学家汉弗莱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加拿大最初对宣言的草稿投弃权票,但后来还是同意了最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