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与英国于1860年10月24日签订条约,英方代表为额尔金伯爵。约文中英文共10页,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中英北京条约部分内容
清朝割让广东新安县(今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龙半岛(九龙司)给英国。
清朝增开天津为商埠。
增加中英《天津条约》的赔款至800万两。
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
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充当廉价劳工(苦力)。
1984年12月19日签订中英联合声明中并没有声明废除此条约,而是声明香港地区(即香港岛、九龙及新界)是中国领土,联合王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交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2]。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9条,任何条约于其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视为业已终止:
自后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当事国之意思为此一事项应以该条约为准;或
后订条约与前订条约之规定不合之程度使两者不可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