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撤销的副省级行政区。1988年撤销,改设海南省。
1950年,解放军登陆海南,废除中华民国海南特别行政区,设立广东省琼崖专区,海口市设新民县;昌江、感恩二县合并为昌感县。同年琼崖专区改置海南行政区,并成立海南军政委员会,实行军事管制。辖琼山、文昌、定安、万宁、澄迈、临高、儋县、陵水、保亭、崖县、乐东、琼东、乐会、白沙、昌江、感恩、新民等县。
1951年解除军事管制,设海南行政公署,驻琼山,隶属于广东省人民政府。
1952年,划设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1955年改称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设东方、琼中二县。
1953年,直辖的陵水、崖县二县划归自治州;新民县更名屯昌县。
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向中华民国国军驻守的浮水洲岛(今越南白龙尾岛)进攻,并设立行政机关,隶属儋县,至此国军彻底撤出了海南岛和北部湾。
1957年,设那大县。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派马白山,将浮水洲岛移交给越南政府。此后,越南民主共和国将此岛改称为白龙尾岛。
1958年,广东省海口市降格划入海南行政区。
1959年,撤销琼山、那大、临高、保亭、陵水、白沙、昌感七县;撤销琼东、万宁、乐会三县合并设立琼海县;撤销定安、屯昌二县,合并设立定昌县;行政区与自治州合署办公。
1960年,恢复琼山、万宁、保亭三县。
1961年,恢复定安、屯昌、临高、白沙、陵水、昌江六县;撤销定昌县;恢复行政区办公。
1968年4月成立海南地区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
1976年10月改称海南行政区革命委员会。
1980年1月,改称海南行政区公署。管辖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并直辖琼山、文昌、临高、澄迈、琼海、屯昌、儋县、万宁、定安9县1市,设西沙、南沙、中沙群岛办事处。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成立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的议案,决定设立副省级的海南行政区。1984年10月1日,撤销海南行政区公署,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正式成立。
1984年,合并榆林、保亭和崖县等地,设三亚市。
1986年,海口市升为地级市;设通什市(今五指山市)。
1986年8月开始,国务院批准海南行政区享有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计划单列。
1987年,撤销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海南行政区人民政府直辖全部行政区;三亚市升为地级市。
1988年4月,撤销行政区,改设海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