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世界历史网>>历史百科>>国家政权>>1806年至1918年在德国西南部莱茵河东岸曾经存在的一个大公国:巴登大公国

  巴登地区原为士瓦本地区的一部分,于12世纪开始以巴登藩侯国的名称出现,并逐渐分裂成多支家系小国,直至1771年巴登地区才重新统一。1803年巴登被升巴登选侯国,卡尔·弗里德里希成为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之一。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灭亡后巴登成为了一个领域更大的大公国。1815年巴登加入德意志邦联。于德意志1848年革命时期,巴登是改革者活动的中心。1849年巴登于洛伦佐·布伦坦诺的领导下,是唯一短暂成为共和国的德意志邦国。最终于巴登的革命活动主要被普鲁士军队所镇压。

  巴登大公国1871年加入德意志帝国之后继续成为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1918年德国革命后巴登成立了巴登共和国,为魏玛共和国的一部分。

  巴登大公国是一个世袭的君主国家,行政权力掌握在大公手中,立法机关为一个由两个议院组成的代表制议会(Landtag)所组成。

  上议院成员包括:统治家族的所有成年贵族、所有富裕家族的家族首领、天主教弗赖堡总教区主教、新教教会会长、一名所有大学和高等院校的代表、八位地区贵族每四年所选出的代表、三名商会代表、两名农业代表、一位贸易代表、两名县市的市长、和八位大公所委任的成员(其中两名为立法的政府官员)。

  下议院成员则有73名代表,其中24名为数个公众团体选出的代表、另外49个则为农村代表。每名25岁或以上的公民,如果没有被定罪或不是贫民身份都有投票权。但是选举并非为直接选举。公民只会选出选举代表(Wahlmänner),而这些选举代表才会再选出议院议员。议院最少每两年举行会议一次。下议院成员每四年选举一次,而每两年会有半数议员退出。

  行政机关由四个部门组成:内政、外交与大公事务部、财政部、司法部和教会事务与教育部。

  国家的收入主要是由直接或间接的税收、铁路收益和领地财产所得来,铁路由国家营运,是国家主要的国债来源,款项大约为二千二百万英镑。

  国内的最高法院分别位于卡尔斯鲁厄、弗赖堡、奥芬堡、海德堡、莫斯巴赫、瓦尔茨胡特、康斯坦茨和曼海姆,若然再上诉的话案件将会转至位于莱比锡的德意志帝国最高法院(Reichsgericht)再审理。

  巴登大公

  1806年–1811年: 卡尔·弗里德里希 (* 1728年; † 1811年)

  1811年–1818年: 卡尔 (* 1786年; † 1818年)

  1818年–1830年: 路德维希一世 (* 1763年; † 1830年)

  1830年–1852年: 利奥波德 (* 1790年; † 1852年)

  1852年–1858年: 路德维希二世 (* 1824年; † 1858年)

  1858年–1907年: 弗里德里希一世 (* 1826年; † 1907年,1852年起摄政,至1856年起获“大公”称号)

  1907年–1918年: 弗里德里希二世 (* 1857年; † 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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