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宪章》亦称《奥林匹克章程》或者《奥林匹克规则》,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而制订的最高等级法律文件,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也是约束所有奥林匹克活动参与者行为的最基本标准和各方进行合作的基础。
奥林匹克宪章与人权的国际发展关系密切,如2014年俄罗斯索契主办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前,Google更改搜寻首页并引用奥林匹克宪章条文:“运动是与生俱来的人权。”
1894年6月,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英语: I Olympic Congress - Paris 1894[8])上正式通过的,由法国著名教育家法国人皮埃尔·德·顾拜旦,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奠基人倡议和主持制订。百年来,宪章曾多次修补,但其原则和精神未发生根本改变。现行的《奥林匹克宪章》于1999年12月在瑞士洛桑由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第120次全体会议通过的。
1999年版的宪章共五章:“基本原则和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规定了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运动的范围、国际奥委会的作用、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对象和程序;代表大会召集和工作团结问题。第1章亦规定奥林匹克徽记、旗帜、格言、标志和火炬等。
第2章规定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成员资格、国际奥委会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席的权力和职责、国际奥委会的工作程序、语言和经费来源等问题。
第3章说明国际奥委会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作用。
第4章规定国家奥委会的作用、组成和与各国单项体育组织的关系等。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国家奥委会的基本任务是在各自的国家发展奥林匹克运动。
第5章处理奥运会的组织与管理、奥运城的选择、文化节目和奥运村的设立、奥运会参赛条件和比赛项目和礼仪等问题。礼仪包括邀请信发送、奥林匹克证件、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与发奖仪式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宪章》中译本出版始于1989年,而中国奥林匹克出版社首次出版中译版本最早为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