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哈萨克斯坦马吉利斯(议会下院)通过了《关于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修正议定书的法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1993年1月14日哈中两国在北京签订。此次对条约第二条进行了修改。
议定书明确规定,缔约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在相互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时,应当通过双方以下中央机关进行联系:
哈萨克斯坦方面:最高法院、总检察院和司法部;
中国方面: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一修订旨在消除在将请求从一国转递至另一国最高法院过程中的时间延迟,进而加快解决涉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速度。
据哈萨克斯坦司法部长阿扎马特•叶斯卡拉耶夫介绍,该议定书的批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国在民事和刑事司法援助领域的合作,以保障两国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