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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命令第一号》(英语:General Order No. 1)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向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后,由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1945年8月1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核准,授权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元帅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仪式上发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帝国大本营对所有日军发布的军事命令,其内容为解除日本武装的指示。该命令为了实行正式投降的流程,要求各地日军司令官立即联系各指定的同盟成员国司令官或其代表。

  全文内容

  一、日本帝国大本营遵奉日本天皇之指示,下令“所有日本军队”向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元帅)投降。兹令所有日本国内外之司令官,使在其指挥之下之日本军队以及日本管制之军队,立刻停止战斗行为、放下武器、驻在其现时所在之地点,并向代表美国、中华民国英国、苏联之司令官,如下列指定或如盟军最高统帅所追加指定者,无条件投降。应立即连系指定之司令官或其指定之代表,并接受盟军最高统帅对于详细规定的指示变更,各司令官及其代表之命令应马上完全地执行。

  甲、在中国(满洲除外)、台湾及北纬十六度以北之法属印度支那境内的日军高阶司令官及所有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应向蒋介石大元帅投降。

  乙、在满洲、北纬三十八度以北之朝鲜半岛部分及库页岛境内之日军高阶司令官及所有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应向远东苏联军总司令官投降。

  丙、在安达曼群岛、尼科巴群岛、缅甸泰国、北纬十六度以南之法属印度支那、马来亚、婆罗洲、荷属印度、新几内亚、俾斯麦群岛及所罗门群岛境内之日军高阶司令官及所有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应向东南亚盟军司令部最高统帅或澳大利亚军队之司令官投降,蒙巴顿与澳军之确实划分,由其自行商定后,再由盟军最高统帅对于此节详细规定。

  丁、在日本委任统治各岛、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及其他太平洋岛屿之日军高阶司令官及所有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应向美国太平洋舰队总司令投降。

  戊、日本帝国大本营在日本主要岛屿、附近各小岛、北纬三十八度以南之朝鲜半岛及菲律宾之日军高阶司令官及所有陆、海、空军及辅助部队应向美国太平洋陆军总司令投降。

  己、上述所指定之司令官为唯一被授权接受投降之同盟国代表,所有日本军队应只向彼等或其代表投降。

  日本帝国大本营且命令其在日本及国外之各司令官,将日军部队及在日本策划下之部队,无论在何地点完全解除武器,并在同盟国司令官所指定之时间及地点,将所有武器及装备完整与安全的缴出(在日本本土之日本警察,在另有命令以前,得免受此项解除武装之规定。警察部队各留岗位,并应负责维持法律与秩序。此类警察部队之人数及武装另行规定之)。

  二、日本帝国大本营应在收到此命令(若干日)内,以关于日本及日本控制下各地区之全部情报供给盟军最高统帅,如下:

  甲、关于一切陆上、空中及防空单位之明细表,说明此类官佐士兵之地点与人数。

  乙、所有陆军、海军和民用飞机之数量、型式、位置及状态的完整资料明细表。

  丙、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所有海军舰艇明细表,如水上及潜艇和辅导海军舰艇,无论其系服役中、非服役中或建造中,均须提出其位置、状态和航行资料。

  丁、日本及日本控制下总吨数超过一百吨之商船明细表(包括以往曾属于同盟国,但现为日本权力范围内者),无论其系服役中、非服役中或建造中,均须提出其位置、状态和航行资料。

  戊、现出所有地雷、水雷及其他对陆、海、空造成行动障碍之障碍物的位置与布局,以及与上述相关之安全通道的完整、详细且附有地图之资料。

  己、包含机场、水上飞机基地、防空设施、港口及海军基地、油库、常设与临时的陆上及海岸防御碉堡、要塞及其他设防区在内之所有军事设施和建筑之位置及说明。

  庚、所有同盟国俘虏及被拘留平民之收容所或其他拘留场所的位置。

  三、在接获进一步部署的通知之前,日军及民间航空当局之一切日本陆、海军及民用航空机,须确实停留于其所在之陆上、海上及舰上之定点。

  四、在接获盟军最高统帅指示之前,日本或日本控制下之所有型式的海军舰艇或商船,须毫无损伤地加以保存且不得加以移动。至于航海中之船舶须立即放下武器使其无害,并将所有种类之爆炸物抛入海中,而非航海中之船舶则须立即将所有种类之爆炸物移至岸上安全贮藏处所。

  五、日本及日本控制下负有责任之军事政府及民间政府,须确实执行下列事项:

  甲、所有日本埋藏之地雷、水雷及其他对陆、海、空行动之障碍物,无论其位于任何地点,均须依盟军最高统帅之指示予以去除。

  乙、立即修复所有便于航海之设施。

  丙、在前项实施完成之前,须开放且明白标示所有安全通路。

  六、日本及日本控制下负有责任之军事政府及民间政府,在接获盟军最高统帅进一步指示之前,应将下列事物保持原状且尽量维持良好状态。

  甲、所有种类之武器、弹药、爆炸物、军用装备、贮藏品、军需品、军用器材,及一切军用物资(除本命令第四项之特别规定外)。

  乙、所有陆上、水上及空中运输和通讯设施与设备。

  丙、所有机场、水上飞机基地、防空设施、港口及海军基地、油库、常设与临时的陆上及海岸防御碉堡,要塞及其他设防区,包含所有这些防御设施、军事设施和建筑之图面。

  丁、所有工厂、制造场所、工作场所、研究所、实验所、试验所、技术数据、专利、设计、图面及发明,以用来设计或意图制造、或促成生产,做为提供任何军事机关或准军事组织运作所使用的,或意图使用的所有军用器材与其他物资,及做为物业用途。

  七、日本帝国大本营于接获本命令后,应毫无延迟就上面第六项甲、乙、丁中指定之所有项目,将其关于各自数量、型式及位置之完整明细表,提供给盟军最高统帅。

  八、所有兵器、弹药及军用器材之制造及分配应立即终止。

  九、关于日本或日本控制下之政权掌握之同盟国俘虏及被拘留平民:

  甲、须严谨地维持所有同盟国俘虏及被拘留平民之安全及福祉,至盟军最高统帅接替其责任为止,须提供包括充足的食物、住所、服装及医疗在内之必要的管理及补给业务。

  乙、应立即将同盟国俘虏及被拘留平民所在之收容所及其他拘留所之设备、贮藏品、记录、武器及弹药,移交予俘虏及被拘留平民里面的高阶军官或指定之代表,并置于其指挥之下。

  丙、依盟军最高统帅所指示之地点,将俘虏及被拘留平民运送至同盟国当局能交接之安全处所。

  丁、日本帝国大本营于接获本命令之后,应毫无延迟地将所有同盟国俘虏及被拘留平民所在地点之明细表,提供给盟军最高统帅。

  十、所有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军事政府及民间政府,应协助同盟国军队占领日本及日本控制地域。

  十一、日本帝国大本营及日本军官应做成准备,在同盟国占领军司令官有所指示之际,收集且移交一般日本国民所有之一切武器。

  十二、日本及日本控制下之军部、行政官员及无官职人员,应严格且迅速服从本命令及尔后盟军最高统帅或其他同盟国军事当局所发出之一切指示,若有迟延或不遵守本命令和尔后任何命令之规定者,以及被盟军最高统帅认定为系对同盟国有害之行为时,同盟国军事当局及日本政府将立即加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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