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世界历史网>>世界历史>>亚洲历史>>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工贸部党组干事会委员、工贸部副部长胡氏金钗警告处分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第16次会议7月31日下发通知,决定给予工贸部党组干事会委员、工贸部副部长胡氏金钗警告处分。

  中央检查委员会认为,胡氏金钗在担任电光灯泡公司/电光灯泡有限公司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的违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决定给予警告处分,并建议有关部门考虑罢免胡氏金钗当前的职务。

  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对西南事务指导委员会及部分相关人员在干部、财政管理、土地转让等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部分相关人员包括原越共中央委员、原西南事务指导委员会党委书记、原西南事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主任(2011-2016年)阮风光;西南事务指导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阮国越;西南事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前主任;会计、前会计和出纳、前出纳等。

  另外,中央检查委员会还对越南化工集团党委及部分相关人员失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违规行为进行检查;考虑并对公安部第八总局原石和监狱党委书记兼狱长阮文青和原党员兼副狱长留黄武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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