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是:世界历史网>>世界历史>>北美洲历史>>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政府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样的做法导致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国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条修正案就是针对这种搜捕状所作的回应。

 存放在美国国家档案馆的权利法案文本

  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联邦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反联邦党人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由于权利法案起初对各州没有约束力,同时联邦刑事调查在美国历史上的前一个多世纪里都很罕见,所以第四条修正案对于20世纪以前的判例法没有产生多大影响。1961年,最高法院通过马普诉俄亥俄州案将这条修正案的规定应用到了各州。

  根据第四条修正案,搜查令通常在执法人员宣誓保证后由法院发出,对应的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也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第四条修正案的判例法主要涉及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属于“搜查”和“扣押”?这些行为的合理理由又是什么?对违反第四条修正案权利的问题应该如何加以解决?早期的法院判决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执法人员对私有财产的实际侵扰上,但在1967年的卡兹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保护也需同样延伸到个人隐私上。执法人员执行大部分搜查和扣押工作时都需要搜查令,不过法院也已经定义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如同意搜查、车辆搜查、紧急情况、边防搜查等。

  第四条修正案也是1914年通过威克斯诉美国案确立的证据排除法则的基础,这一法则强制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审判(毒树果实理论),除非是在合法手段下这些证据仍然不可避免地会被发现。

  内容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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