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模范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予军人的一种勋章,曾是中国军事荣誉制度中的第二级。授予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和文职人员。英雄模范勋章与荣誉称号同时授予。
英雄模范勋章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英雄模范勋章和二级英雄模范勋章。一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决定,军种或战区司令员、政治委员授予。
2018年,根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将一级英雄模范勋章改为英模奖章,同时废止了二级英雄模范勋章、大军区(战区)级荣誉称号。
英雄模范勋章章体为五边形,中央图案为红旗及金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
英雄模范勋章的略章为红底镶嵌装饰有金属松树树枝的五角星图案,其中一级勋章勋略的松枝及五角星为金色,二级勋章为银色。
英雄模范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2010年5月4日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并于2011年8月1日起启用的勋章。其前身为1979年设立的“英雄模范奖章”。授予的勋章,按获得荣誉称号的级别不同,分为两个等级:
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
“ 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五条
“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二条
“ 营级以上军官及士兵荣誉称号的批准权限可由大军区批准,而团级以上军官荣誉称号的批准权限必须由中央军委批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五十五条
2018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该条令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向个人颁授英模奖章和证书、向单位颁授奖旗。一般在每年建军节前夕举行颁授仪式,也可以视情及时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这意味着自2018年5月1日该条令正式生效起,取消了大军区(战区)级单位的荣誉称号授予权,将荣誉称号授予权收回至中央军委。同时将颁发了8年的“英雄模范勋章”调整为“英模奖章”。“英雄模范勋章”走进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