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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毫,又称为毫银、粤毫,是由清光绪年间广东官府开始铸造,一直到中华民国时的广东省政府所发行的流通货币。而广东坊间早在1860年代就流通使用由英国伦敦造币厂、香港造币厂铸造的一、二毫港币,因为当时广东使用的银两需称重估色非常麻烦,所以粤人乐于使用计算与流通便利的港币银毫。

 1935年由广东省银行在北海发行的贰毫银毫券

  而广东官府发行的银毫,初指5角以下的银币,始铸于光绪十五年,由当时在广东省城外黄华塘的广东造币厂开铸,以其成色低过银元,铸本不足时,以铸毫银有利。光绪二十年(1894年),两广总督飭令造币厂专铸银元,因铸造1元银币成本高,而1毫银币又因花纹浅、易磨光,在交易中常受挑剔,于是重点铸造2毫银币。广东以机械铸币,为当时中国的官铸兼(机械)新式银元开端,其后各省相继仿造。

  踏入民国初期,市面流通的银毫大部分是清宣统年间福建、广东两省铸造的龙毫,其他如江南、湖南和湖北等省铸银毫,在市区流通较少,甚至被拒绝使用。广西在民国初年因无造币厂,购生银向广东造币厂搭铸银毫,广西市面流通广东银毫,后广西仿照广东铸造银毫,当地称之为东毫、西毫。广西纸币也以银毫为本位。

  民国13年(1924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禁用港币条例,并成立广州中央银行,负责发行纸币。后由于各军阀间混战,广东纸币信用趋于下降。1920年代尾开始,港币重新取得在广东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

  至民国十八年(1929)三月,两广政治分会令饬中央银行改名为广东中央银行,以区别南京中央银行。到1931年9月,广东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规定不再发行银质硬币,改以毫洋为本位发行纸钞,即毫洋券,又叫做银毫券。1935年11月3日,国民党中央政府宣布实行法币政策,废止银本位制,取消各地方的发钞权。时主政广东的陈济棠表示粤省民间惯用银毫券,拒绝执行南京中央指令,后中央政府允准广东进行自主的币制改革,广东省银行保留发钞权。11月6日广东省财政厅出台广东管理货币办法,指定广东省银行发行的银毫券、大洋券,以及广州市立银行所发钞票,为广东法定货币,抗衡中央法币入粤流通。

  两广事变后,中央重新控制广东,重新推行法币改革。民国二十七年(1938)头财政部以粤省惯用毫券甚久,特准毫券与国币按比率延展一年。后为维持 中日战争非常时期金融, 财政部又准许延长兑回毫券期限。直到光复后,中央银行拨出准备基金与广东省银行商妥按原比率收兑大洋券、省毫券,到民国三十六年(1947)中开兑,广东近半世纪的银毫历史就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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