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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批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的批复》(国函〔2016〕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地级哈密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有序稳妥推进撤地设市实施工作。

  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推动地级哈密市完成相关后续工作。

  三、其他未尽事宜待地级哈密市挂牌后按有关法律程序研究办理。

  2016年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的批复

  国函〔2016〕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哈密地区设立地级哈密市的请示》(新政发〔2015〕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哈密地区和县级哈密市,设立地级哈密市。哈密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伊州区建国南路19号。

  二、哈密市设立伊州区,以原县级哈密市的行政区域为伊州区的行政区域。伊州区人民政府驻东河区街道广东路2号。

  三、哈密市辖原哈密地区的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伊吾县和新设立的伊州区。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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