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旗为一面中心为国徽的红旗,比例为25:18。
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旗的描述最早出现于1934年1月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其中第77条规定,国旗为红色旗加上国徽。
第七六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徽规定所在地球形上插交叉的锤子与镰刀,架谷穗于地球下和两旁,地球之上及五角星上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再上写“全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联合起来!”
第七七条 国旗为红色旗上加上国徽。
1934年第二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通过了《全国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国徽、国旗、军旗的决定》:
(二)国旗为红色底子,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加国徽于其上,旗柄为白色。
(三)军旗为红色底子,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中为黄色的交叉镰刀锤子,右角上为黄色的五角星。旗柄为白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