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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等爵,是中国古代的一种重要爵位制度,起源于战国时期的秦国,西汉时中下层爵位的性质由军功爵转化为普通的吏民爵,北宋以后彻底消失。

  

爵制沿革

  

  一般认为,二十等爵起设自秦国的商鞅变法,以赏军功,共设二十级,每一级都有相应的经济待遇。临战,斩敌首一级,则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秦始皇时,改彻侯为列侯,内侯为伦侯,西汉时改回旧称。据高敏,《秦汉史论集》中《秦的赐爵制度试探》,“中更”、“右更”出现于商鞅死后,“关内侯”出现于统一之前,“大上造”则出现在统一后。无爵者则称为“士伍”,二十等爵以赏军功为主,但也有例外,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

  

  西汉时,二十等爵分为三个阶层,高层为彻侯(二十级)、关内侯(十九级),中层为卿(十八级—十级),低层为五大夫(九级)以下。二十等爵之上设有诸侯王。汉武帝时,因避讳改称“彻侯”为“通侯”,后又称“列侯”。从西汉开始,皇帝经常对百姓进行赐爵,但爵不得超过公乘。汉初朝廷赏赐爵位的同时根据爵位等级授予不同大小的田和宅。

  东汉时,列侯始分为县侯、乡侯、亭侯三等。汉献帝建安二十年(215年),曹操对二十等爵制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十八级到十五级爵位分别改为名号侯、关中侯、关外侯、五大夫,以赏军功。

  

魏晋南朝

  魏晋南朝承袭二十等爵制,皇帝经常对百姓进行赐爵。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设置五等爵,位于王爵之下,二十等爵之上。

  

北朝到宋

  北魏孝文帝推行孝文汉化改革,在华北恢复了对百姓的赐爵制度。北魏以后,赐爵制度渐衰,唐朝时已称之为“古爵”,北宋以后彻底消失。

  

继承法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中有对二十等爵继承法的详细规定。

  彻侯(二十级)、关内侯(十九级)均原级世袭。彻侯的第一到第三顺位继承人分别为嫡子、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的第一到第三顺位继承人分别为嫡子、下妻子、偏妻子。

  若死者属于正常死亡,卿(十八级-十级)的后子均降袭为公乘,五大夫(九级)到簪袅(三级)均降两级世袭,上造(二级)与公士(一级)不可世袭。第一到第三顺位继承人分别为嫡子、下妻子、偏妻子。若死者因公事而亡,其爵位则一律原级承袭,无爵者的继承者为公士。第一到第十顺位继承人分别为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妻、祖父、祖母、户中同居者。

  

印绶冠服

  

赐爵事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