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5年(公元1946年)1月16日,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成立后,制定了《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并宣布“实行高度民族自治”,“建立自由平等的民主政治”。废除了日伪统治时期强加给东部各盟旗人民的租税负担,制定了《经济建设总要》,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初步规划。
同年2月,创办了东蒙古实业公司,恢复了纺织、制铁、车辆修造、粮谷和皮毛加工等行业的生产。成立了东蒙古人民银行,对货币和市场进行了规范与整顿。开辟商业渠道,组织木材、食盐等物资和畜产品运往东北解放区,进行易货贸易,部分缓解了各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严重困难。同时还兴办起部分医院、学校等,创办了《东蒙新报》,为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建设做了大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