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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田制,西晋太康元年(280年)晋武帝颁布占田令“以名占田”,分王室、官员及平民三种。

  王室:王、公、侯,应以封国为家,但可在京城有房屋一栋。大国国王得郊田15顷、次国得10顷、小国得7顷。

  官员:依照官员的品第准许其占据一定面积的田地、荫客数及荫户数;

  平民:人民向国家登记户口,并呈报所占田亩数。占田令规定男子一人占70亩,女子30亩。

  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护政府收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土地制度。首先,占田制并非官方授予田地,也不是没收地主大族土地授予农民,而是在曹魏原来屯田制破坏后,允许农民占有开垦无主荒地。

  占田制度对于官僚士族占田,荫客等有特权方面的规定,其主要精神在于确认与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已占有的大量土地与人口),而非限制。与曹魏自耕农相比,西晋农民的户调增加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一倍,因为政府计征是按人丁而非曹魏的校亩,不论人丁是否占足规定的课田,都按法定课田数交租。但是,与屯田制下农民相比,解除了军事管制下的强迫劳动;拥有土地,也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占田数高于课田数,鼓励了人们的开垦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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