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约》,又名《中日北京专条》、《台湾事件专约》或《台事北京专约》,是1874年10月日本与中国清政府签订的有关台湾事件的条约。条约规定:清朝承认“台湾‘原住民’曾对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军出兵是“保民义举”;中国给予难民抚恤银十万两,银四十万两购买日军修筑之房舍道路(而非赔偿兵费);日军撤出台湾。北京专约乃为1874年5月份牡丹社事件处理所订。签署人为奕䜣与大久保利通。
后来日本政府声称,清政府在北京专约中,已经承认琉球是日本属土,琉球人是日本属民。清政府则指,琉球乃中国属国,北京专约所指之“民”,只是1873年漂流到台湾被原住民出草的小田县(即今冈山县)民,不包括1871年被出草的琉球宫古岛漂民。
内容
中日两国在1874年10月31日签订,共有三条:
前次所有遇害难民之家,中国定给抚恤银两,日本所有在该处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先行议定筹补银两,另有议办之据。
所有此事两国一切来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销,永为罢论。至于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不能再受凶害。